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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婦女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九十三年六月發布實施)

  • 桃園縣婦女館(以下簡稱本館)為使本館演藝廳、會議室、B1新天地廣場及1樓展場發揮多目標之使用,增進社教功能,並維護設施起見,特訂定本要點。
     
  • 本館演藝廳、會議室、B1新天地廣場及1樓展場之使用與管理,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本館演藝廳、會議室、B1新天地廣場及1樓展場除供本館舉辦各項文化藝術與社教活動外,為擴大其功能,以達到宏揚社教。凡機關學校、人民團體或個人從事下列各項活動者,得向本館申請租借使用:
    • 具有文化藝術內涵之各類演出及展覽。
    • 富有教育性之音樂演奏、舞蹈表演、電影欣賞。
    • 具有學術、教育及文化藝術性之各類講座研討會。
    • 有關文化、道德及生活教育之公益社教活動。

     
  •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租借使用:
    • 違背國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 有違社會善良風俗者。
    • 非法集會或不利於社會秩序者。
    • 經本館認定其活動有損本館之建築設施者。
    •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 凡申請租借使用之團體或個人,應於使用二週前向本館辦理租借申請使用手續,於使用七日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經同意後方能如期使用。
     
  • 經本館同意使用之團體或個人,於使用中均應與本館服務人員切實協調配合,如有需要亦可會同本館人員勘察環境設施,以利辦理租用事項。未經本館同意不得任意移動其設施或損毀建築設備。
     
  • 使用團體或個人,如有損毀建築設施者,應負責修復或賠償,並由團體法定代理人或使用之個人全權負責。
     
  • 使用場地所需器材、用具以場地現有現況提供,使用後各種器物需恢復原狀。
     
  • 申請人使用場地必須在申請時段內完成,不得擅自延長使用時間,並應保持場地內之整潔。
     
  • 申請使用之團體或個人,於本館同意使用後,應依本館場所使用管理維護收費標準繳納使用場地設施暨清潔維護費。
     
  • 申請使用者經本館同意後,在約定使用日內無論使用與否,所繳納之場地維護暨清潔費概不退還。
     
  • 租用人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週擅設張貼宣傳標識。
     
  • 場地租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工作事項及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租用人自行負責。
     
  • 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租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館妥為處理。
     
  • 租用人印製入場券,請將下列遵行事項印入:
    • 除兒童節目外,一般節目禁止身高一百公分或六歲以下兒童入場。
    • 禁止服裝不整者入場,進場後請遵守場內規定,並保持肅靜。
    • 手機、呼叫器等請關機或改以震動式。
    • 未經主辦單位同意,不得錄音、錄影或拍照。
    • 於開演前三十分鐘起入場,開演後將視演出性質管制。
    • 場內禁止陳設花圈、花籃。

     
  • 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租用人不得在演藝廳內增設座位,入場人數以不超過座位表容量為原則。
     
  • 租用人未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演藝廳燈光、音響、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以策安全。
     
  • 租用場地之佈置品由租用人自行看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 本要點經桃園縣婦女館經營管理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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